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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训(实验)室工作规程

作者:admin时间:2014-09-05 09:10:58点击数: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教育部颁布的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》,充分发挥实训(实验)室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,不断提高培养学生的实训(实验)技能和动手能力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程。

第二条实训(实验)室是我院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,是学院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。学院各级领导和师生员工都要重视实训(实验)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。

第三条加强与重视实践教学是高职教育的特色,实训(实验)室的建设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要从学院实际出发,统筹规划、合理设置,努力提高实训(实验)效果和实训(实验)室建设的先进性。

第四条实训(实验)室的工作人员是教学、科研等专业技术队伍的组成部分,要加强实训(实验)室队伍建设,逐步形成结构合理的技术与管理队伍。

第二章 基本任务

第五条根据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(教学大纲)的规定,承担实践教学任务,编写和完善实训(实验)教材、实训(实验)指导书等教学资料,准备好实训(实验)仪器设备及材料,安排好实训(实验)指导人员,保证实践教学的顺利进行。

第六条努力提高实践教学质量,不断改进和充实实训(实验)方法和内容。结合专业特点,积极吸收科研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,培养学生“自信,自立,善学,善用”的学风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。

第七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,开展实训(实验)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,充分发挥技术专长和设备潜力,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,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。

第八条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、维修、定期计量及标定工作,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,保证实训(实验)数据的准确性和实训(实验)结果的可靠性。

第九条积极开展校内外有关实训(实验)理论、技术、管理经验和情报资料等的交流活动,加强校际间的协作。

第十条严格执行实训(实验)室工作的各项规范,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,不断提高实训(实验)室管理水平。

第三章 实训(实验)室建设

第十一条实训(实验)室的建设和发展,应根据学院教学、科研等任务的需要纳入学院总体发展规划,从环境设施、仪器设备、人员结构、经费投入等配套因素综合考虑,并按照“立项论证、项目实施、竣工验收、效益考核”等管理程序由学院全面规划、分步实施。

第十二条实训(实验)室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

1、实训(实验)室必须符合学院发展规划的要求,必须按照专业的发展方向,有完善的实训(实验)室建设规划。规划的制定应按批准的专业设置、培养目标、教学任务以及现有条件为依据,包括指导思想、建设目标、实训(实验)任务、教材标准等内容。

2、具有完整的实训(实验)室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。

第十三条实训(实验)室的建制要相对稳定,建立、调整和撤销实训(实验)室要慎重,避免盲目性;频繁调整、撤销易造成物资设备的积压、损坏和浪费。经多次考核或评估不合格的实训(实验)室,学院需对其调整或撤销;提出调整或撤销实训(实验)室的同时,应提出实训(实验)人员、房屋设施、仪器设备、物品、家俱的妥善安排意见。

第十四条实训(实验)室建设经费,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筹集。凡利用实训(实验)室进行有偿服务的,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训(实验)室建设,以加快实训(实验)室建设速度,增强学院整体办学实力。

第十五条学院应加强对重点、试点专业实训(实验)室的投入,专业实训(实验)室的建设应走院系共同扶持、科研项目资助、院际联合筹建和吸收社会资金的道路。

第四章 实训(实验)室管理体制

第十六条实训(实验)室工作实行“院系两级管理”的管理体制,实训技术及装备管理中心是负责实训(实验)室综合管理和实训(实验)物品供应的职能部门。

第十七条实训(实验)室实行主任负责制。根据实训(实验)室的性质、服务范围、规模大小,设专职或兼职实训(实验)室主任一名。

第十八条为加强实训(实验)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,对实训(实验)室建设、调整及科学管理等重大问题应提交学院的学术委员会,(其成员由学术、技术、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)进行研究、决策。

第五章 实训(实验)室管理

第十九条实训(实验)室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,按照环境保护、安全、保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从事实训(实验)室工作。各实训(实验)室应根据本室的工作性质和特点,具体制定实施细则,以确保实训(实验)室的工作开展和安全。

第二十条实训(实验)室的仪器设备、材料和低值易

耗品等物资实行统一管理,按照学院相关制度执行。

第二十一条实训(实验)室要实行科学管理,要采用现代化手段,对实训(实验)室的工作、人员、物资等信息进行记录、统计和分析,及时为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训(实验)室情况的准确数据。

第二十二条建立实训(实验)室评估制度,根据各类实训(实验)室的性质、任务、管理、效益等情况,分别对各类实训(实验)室进行评估,以使实训(实验)室的管理工作不断提高。

第二十三条对于占用校内实训(实验)室的校企合作单位,各对口实训(实验)室主任要切实做好其日常管理工作,配合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其存在的问题、所产生的效益及实训效果要及时进行宏观管控,使其更好的满足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的技能需求。

第六章 实训(实验)室工作人员

第二十四条实训(实验)室应有相对稳定的专职实训(实验)工作人员,包括:从事实训(实验)室工作的教师、研究人员、实训(实验)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。各类人员在实训(实验)室主任的领导下,按岗位分工各司其职,团结协作,积极完成各项任务。

第二十五条实训(实验)室主任原则上应由本系(院)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组织管理能力、事业心强的教师担任。

第二十六条实训(实验)室主任的主要职责

1. 在实训中心及系(院)的领导下,全面负责实训(实验)室的建设、管理、实践教学以及科研试验工作;

2. 领导并组织本实训(实验)室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各项工作;

3. 负责制定实训(实验)室建设规划和学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;

4. 负责本实训(实验)室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;

5. 协助专业群对实训(实验)室进行文化环境建设。

第二十七条实训(实验)室必须有相对稳定的专职技术人员,根据实训(实验)室的工作任务,实训(实验)室工作人员编制按学院定编办法执行。

第二十八条各实训(实验)室工作人员,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,岗位职责应结合本专业及各实训(实验)室工作实际,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。

第二十九条实训(实验)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、级别晋升工作,根据实训(实验)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,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三十条实训(实验)室人员的劳动保护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
第七章 附 则

第三十一条各实训(实验)室应根据本室的工作性质及特点,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。特别是在环境保护、实训(实验)室安全、环境卫生等方面应有具体措施。

第三十二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2014年6月26日

附件:1、实训(实验)室安全管理制度

2、实训(实验)室工作档案管理办法

3、学生实训(实验)守则

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4年7月7日印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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